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19年12月6日印发了《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依法统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要求的需要 。 《统计法》于2009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中办国办明确提出,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完善统计法律法规”。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是1992年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形势。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20号部令的形式颁发了《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重在规范全国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的统计行政规章,是交通运输统计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根本法。按照交通部2019年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要点和《交通运输统计发展纲要》的要求,及交通运输部2019年统计工作测评标准,云南省按照要求完善统计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促进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按照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民航发展、铁路建设职责已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加挂省地方民航发展局、省地方铁路发展局牌子,为真正形成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大交通”管理体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就要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要跟上综合交通运输改革的新要求,为“大交通”、“能通全通”、“交通强国省域示范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行业正在经历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特别是深入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需要提供强有力的统计基础支撑,在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的体制机制、统计调查内容、统计保障等方面作出科学的顶层设计,以指标为引领,以机制为保障,真正形成相互协调、互为一体的综合运输统计体系。
三是强化统计保障,推动统计创新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地方统计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地区统计工作缺乏经费来源;公路运输量等统计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为干扰因素尚未根本杜绝;统计数据资源相对分散、统筹开发利用明显不足,所以交通运输部通过制定《规定》,从制度上提出明确要求,予以改进。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下文对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并于2018年开展公路水路统计工作考核工作。《制度》的出台,云南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我省交通行业统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制度》的编制工作于2018年启动并纳入2019年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统计工作重点;以交通运输部部令《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作为基础,省交通运输厅拟定了《制度》,分别于2019年7月和8月,书面征求了厅内13个处室、22家单位以及7个主要企业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单位均反馈了书面回复,共收到42份反馈意见,其中39份无修改意见,3份有修改意见(共3条修改意见)。2019年9月,厅规划处又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经过对全部意见进行汇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逐条处理和吸纳,多次修改后,采纳2条,不采纳1条,修改形成了《云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制度(试行)》(送审稿)。2019年11月1日省交通运输厅法制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19年11月29日,省交通运输厅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文件于2019年12月6日最终印发。
三、总体思路及框架内容
(一)总体思路
1.定位为指导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
2018年交通运输部以部令颁发了《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该规定作为交通运输统计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根本法,规范全国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的统计行政规章。在行业统计的顶层设计下,我省制定适宜本省的规章制度,定位在科学、有效组织我省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2.规章的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要统筹界定好几类相对关系
《制度》是以交通运输政府部门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在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管理和指导关系。需要界定好几类相对关系:交通运输政府部门与统计调查对象的关系,主要涉及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和维护合法权益、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政府统计机构的关系,主要涉及统计资料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处置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的统计部门与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主要涉及专业性的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等;上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关系,主要是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管理。
3.针对行业统计的薄弱环节加强规章制度的设计,力争取得突破
当前,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仍存在着 “短板”。比如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一些关系到增加值核算、目标考核的指标容易受到人为干预,近年省里采取了加强数据审核、专项核查等措施,但这些较为成熟的工作实践尚未上升到规章制度;如基层统计能力不足的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信息需求、数量急剧增加的调查单位以及配合意愿下降的调查对象,以兼职人员为主的行业统计队伍显得捉襟见肘,特别是发挥承上启下、上传下达重要作用的省级层面,同时统计经费来源渠道缺乏政策依据等问题;统计资料的共享程度不高,共享手段相对落后等。因此,对照行业统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编制工作,力争在机制、制度的省级层面设计上取得突破。
4.科学、系统地开展规章制定工作
围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职能,结合我国统计法及配套法律规范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十三五”期交通运输统计发展思路,主要参照部《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研究提出我省交通运输全行业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与监测、统计监督与服务、统计考核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框架内容。针对拟确立的重要统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内容,进行了工作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省与地市之间、全行业范围内的有机联动,确保在重大问题上不存在原则性分歧,保证了制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开。
(二) 框架内容
《制度》总体框架为七章,具体如下:
1. 关于总则
阐释了交通运输统计、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的内涵;明确了规定适用于综合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和公路、水路行业及城市客运统计活动,铁路、民航、邮政行业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统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和责任。
2. 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明确了省级统计机构、省有关职能机构、省以下各级以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统计职责以及有关处室分工;规定统计机构和人员的履职要求、经费预算、素质和队伍建设要求。
3. 关于统计数据管理工作
阐释了交通运输统计数据的内涵;阐明了各统计部门(单位)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对统计数据收集、汇总、报送流程,以及统计调查对象报送原则和要求;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和报送制度的有关要求;统计机构和人员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保密性负责;阐明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报送、归档、发布等工作。
4. 关于统计分析与监测
明确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工作安排和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加强统计和分析工作领导和保障、统计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5. 关于统计监督与服务
明确可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以及被监督检查对象的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6. 关于督查和评比工作
明确参照交通运输部做法,对交通统计工作进行测评;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行业统计准确性和真实性。
7.关于附则
本办法执行和解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