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交通执法局红河支队制定印发了执法记录仪使用和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证据收集、执法监督、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执法行为更规范、执法监督更高效、执法质量再提升。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支队通过调研发现,部分大队存在执法记录仪使用频次低、底数说不清、音像记录差等问题;综合执法改革前的有关制度出台时间较早,与当前的管理体制、执法工作相脱节,机构整合后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暂无统一规定,亟待解决。支队法制科在梳理相关问题、借鉴其他执法部门制度和经验的基础上,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历经组织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建议、咨询法律顾问意见、报请队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了该规定的科学合理、合法管用。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规定大队长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支队业务科室、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记录仪使用和管理中的具体责任;二是明确了使用场景,对执法记录仪必须使用的情形、音像记录拍摄要素、证据使用、视听资料保存期限、禁止事项、追责情形等作了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了交接班、损坏报修等特定情形的注意事项,建立了内部调配、使用异常备案制度。下一步,支队将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切实提高规范执法、依规使用执法记录仪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升支队全体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证据意识。
供稿:省交通执法局红河支队 钱子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