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1

文章来源:
省交通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5-10-17 14: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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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段某某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货运经营 失效证件

【要旨】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且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道路运输经营业务。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段某某

事由:2024年12月,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陵大队(以下简称“龙陵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云M·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已超期。经龙陵大队依法立案调查证实:云M·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已超期2个月,年审有效期至2022年8月,已超期29个月,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2年9月,已超期28个月,当事人段某某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9月26日,许可证已超期833天。当事人段某某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失效的情况下,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者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经到达证件有效期后,未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失效,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已经失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并进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段某某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省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查询的云M·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相关信息进行截图,对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及其照片进行复印,对当事人段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结束后,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段某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段某某无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段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当事人段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段某某属初次被查处,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项“从轻处罚”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段某某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期限问题往往被运输企业、驾驶员忽略,造成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载货上路,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意味着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属于非法营运。非法营运不仅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可能对驾驶员或货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力地维护了交通运输行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让司机、运输企业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合法合规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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