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丁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道路客运经营 行政处罚
【要旨】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保山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丁某
事由:2026年3月19日,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腾冲大队执法人员在保腾高速腾冲站出入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丁某驾驶一辆号牌为云M67***别克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调查,该车拉载6名乘客,从腾冲市城区至保山高铁站,丁某与乘客约定好6人交通费为850元,乘客先行通过微信支付预付200元交通费,剩余650元交通费待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当事人丁某未能出示云M67***别克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效证明。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乘客询问笔录、固定现场执法音像记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丁某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擅自承揽客运业务、收取运费,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25日,保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当事人丁某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利;4月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丁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案件评析】
本案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针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罚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