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全省普通国省干线16个治超非现场检测站点的公告

文章来源:
云南交通执法
发布时间:
2026-07-10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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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全省公路货运车辆超限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研究决定,正式启用全省普通国省干线16个治超非现场检测站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6年8月15日零时起,全省普通国省干线16个治超非现场检测站点正式投入使用,实行全天候动态检测。

二、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1天,自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三、检测站点基本信息

本次启用的16个治超非现场检测站点名称、线路、桩号、检测方向等详细信息详见附件。

四、合规资质说明

本次启用的治超非现场检测站点设置方案,已通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法制审核,程序合法合规;配套检测设备均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合格,计量数据真实有效,可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五、违法处置规定

经非现场检测设备抓拍、判定存在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货运车辆,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须及时就近前往超限运输检测站或其他指定地点完成货物卸载,严格按照治超联合执法流程接受处理。

对拒不配合及时卸载的违法当事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设备采集的称重及图像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当事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当地违法超限运输处理办公地点接受处理。

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交管部门查处。

六、法律责任及联合惩戒

(一)对经告知后逾期仍未接受违法处理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违法信息抄送公安交管、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信用惩戒。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毁、擅自破坏治超非现场检测设施设备或采取任何形式干扰正常检测。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云南省普通国省干线治超非现场检测站点基础信息表

 

 

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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