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

文章来源:
省交通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5-10-17 14: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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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王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行政处罚

【要旨】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王某某

事由:2025年1月15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弥勒市弥勒北收费站执法检查,于15时10分许王某某驾驶云G·D*****小型普通客车接受检查,经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驾驶员及乘客询问调查核实,此次行程是从昆明长水机场承载4名乘客到弥勒市区,协商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乘车费用,驾驶员王某某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能出示云G·D*****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证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某某于2025年1月15日15时10分许驾驶云G·D*****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长水机场承载4名乘客到弥勒市区,协商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00元至120元不等乘车费用,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王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5年01月21日到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弥勒大队一楼按: 云红弥勒交罚〔2025〕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针对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罚案例。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代建勇、王磊等在弥勒北收费站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云G·D*****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长水机场承载4名乘客到弥勒市区,协商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100元至120元不等乘车费用,王某某现场无法出示云G·D*****《道路运输证》,经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王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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