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4

文章来源:
省交通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5-10-17 14: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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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网约车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要旨】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昌宁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赵某某

事由:2025年6月20日我大队接到 12328投诉转办件,投诉内容为:6月19日投诉人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预约乘坐网约车,起点为昌宁县田园镇客运站,目的地为漭水镇菖蒲塘,接单车辆号牌为云M·D*****,驾驶员涉嫌违规收费。接到投诉后,我大队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进行核查发现云M·D*****号牌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依法对乘客(投诉人)和驾驶员(当事人)询问调查以及提取乘客订单记录、驾驶员接单记录等相关证据发现当事人赵某某于2025年6月19日17时许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到从昌宁县田园镇到漭水镇菖蒲塘的订单,当事人赵某某于2025年6月19日17时42分完成订单通过平台收取29.85元乘车费用,并另外向乘客线下收取乘车费用60元。当事人赵某某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云M·D*****号牌车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证实:赵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对案件当事人及乘客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及乘客订单信息进行拍照;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数据管理平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核查云M·D*****号牌车辆合规情况并截图。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和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赵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中《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赵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存在乘客安全无保障、乘客权益难维护、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危害。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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