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对牟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道路客运经营 行政处罚
【要旨】
被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司,若其车辆继续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存在极大风险隐患,一是乘客及公众安全失去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等脱离监管,处于安全盲区。车辆可能“带病上路”,极易因机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直接威胁乘客和道路公众的生命安全;二是乘客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此类车辆运营脱离监管,驾驶员可随意定价,容易出现“宰客”和价格欺诈行为。同时,由于缺乏公司主体管理,乘客在遭遇中途甩客、违规绕路等问题时,投诉无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非法营运车辆无税费、保险、车辆检测与安全管理等运营成本,得以压低价格争夺客源,严重挤压合规客运企业的生存空间,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局面,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牟某某
2025年8月21日,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镇雄大队执法人员在镇雄县西环路南广古镇路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牟某某驾驶云A·3****小型普通客车运载5名乘客,由镇雄县驶往昆明,车上乘客均系牟兴斌私自招揽,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支付160元至200元不等的乘车费用。
经调查证实,该车所属的昆明嘟嘟客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8月5日被注销包车客运行政许可,并于次日通知全体驾驶员停止营运。牟某某在明知公司已不具备相应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仍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据此,执法部门对牟某某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牟某某于2025年8月21日驾驶云A·3****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雄县载运5名乘客至昆明,乘客系其私自招揽,到达目的地后分别收取160元至200元不等的乘车费用,已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其被查获后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安排乘客转乘合法营运车辆,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并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24“从轻处罚裁量阶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牟某某: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为一起道路客运非法营运案件。此类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权益,还存在车辆未经定期安全检查等隐患,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为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稳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未办理道路客运经营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绝不从事非法客运。通过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引导乘客乘坐合法营运车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