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对新乡市**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未经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
【要旨】
危险货物通常具有较强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运输,车辆与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在非法运输危险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驾驶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以及车辆的不合规,容易发生危化品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易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因此,交通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与管理,坚决贯彻“执法为民”的工作理念。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新乡市**物流有限公司
事由:2025年09月21日,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富大队接到疑似从事非法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线索,昭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富大队立即启动联动响应机制,派遣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经执法检查发现,新乡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G·D****-豫G·Z***挂从河南新乡市运输33吨冰乙酸到云南昆明,该货物冰乙酸含量为99.9%,且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T617-2018)的规定,含量大于80%的冰乙酸列为第八类危险品,为腐蚀性物质,属于限制性货物。新乡市**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2025年09月21日,当事人新乡市**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豫G·D****-豫G·Z***挂重型货车运输33吨冰乙酸(含量99.9%)从河南新乡市到云南昆明市,而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其他有效证明,其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被查获,认错认罚态度良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违法行为的调查,鉴于当前货运市场萎靡,决定给予当事人新乡市**物流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联系具有资质的车辆将货物进行接驳运输。
【案件评析】
在该案件中,市交通执法支队水富大队严格依法执法的要求,在追求程序公正与处理结果公正的同时,采取谈法理、说事理、明情理的“说理式”执法,让当事人既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事实,也能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刻的了解,达到行政处罚的更深层意义,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多赢效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不仅只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平稳运行,更是一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保护行动,从源头到运输过程,交通执法机构都应严格依法打击非法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安全,落实好为民服务工作理念。
【宣传告知】
市交通执法支队水富大队向广大货运企业进行宣传告知:①一定要在货物装载时加强对货物进行鉴别,不属于自己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货物坚决不运输;②一定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应急处理能力;③一定要加强车辆管理,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检查,保证运输过程中车辆的平稳运行。